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加强培养过程管理,保证学位论文质量,规范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,根据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意昂5(kgame)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,也是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🧜🏼,是指为阐述👈🏻、审核和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👨🏼💻,是监督和保证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一种集体把关形式。
第三条 所有在籍研究生必须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🍻。开题报告未通过的或未进行开题报告的研究生,不得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。
第四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,三年制和两年半制硕士生应在第四学期提交开题报告,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二学期提交开题报告💯。
第二章 选题的原则和要求
第五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结合学科或相关领域现状趋势、理论前沿🧖🏻♀️、争鸣热点🧗♀️、现实问题等论证确定🏄。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、实用价值,能够体现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🧩。
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充分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情况,结合研究生在某方面的特长和兴趣指导选题。鼓励研究生结合导师的科研项目🧍🏻、工作情况、实践情况等确定论文选题。
第七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当大小适宜,在时间安排上留有余地,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🌌。
第八条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:
(一)学位论文选题依据👸,国内外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,进行本选题研究的意义,本人具有的研究基础、资源成果等🪩;
(二)学位论文的研究目标、研究内容🦀、拟解决的问题😪,应当有明确的问题意识👩,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框架🤷🏻♂️;
(三)研究的难点、解决方案🤦🏻♀️🙆🏿♀️,阐述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☝🏽,以及解决的方法和措施🤵🏿♀️;
(四)研究的方法、计划,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可行性,进度安排,预期成果等🔁🌾;
(五)文献综述🏄🏼♀️,正文不少于5000字,并应当成为学位论文工作的组成部分,参考文献择重列出。
第三章 开题报告工作程序
第九条 研究生开题前应通过中期检查,未通过中期检查的不得开题。
第十条 研究生填写《意昂5(kgame)体育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》(以下简称《开题报告》),打印后提交导师审核。导师审核通过签署审核意见🆖,方可参加开题报告会。
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、导师组根据情况,组成一组或几组专家评审小组(每组至少3名专家)❓,组织研究生分组进行开题报告会。
评审小组成员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🙎🏻♀️👩🏽🔧。硕士生开题报告会评审小组成员一般由硕士生导师组成🐭。导师不能担任其研究生所在组的评审小组组长⏸。每个评审小组配一名秘书♟,负责材料整理和开题报告会记录等工作。
二级学院🧘♂️、导师组做好相关组织工作🤽🏽♀️,开题报告会之前将开题报告分组情况、评审小组成员名单🍉、选题名称、报告时间及地点等信息汇总成表🗒,通知研究生和导师🧍。
研究生应提前一周提交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》(含电子版)。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事先审阅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》。
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会以公开答辩方式进行,由审核小组组长主持。开题报告会流程为:研究生以PPT的方式进行开题汇报💅🏿,要求简明扼要,抓住重点🧑🏼🦱,每人汇报时间不少于20分钟;审核小组专家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选题依据🔠、研究目标、研究内容、研究方案等内容进行点评和提问♋️,研究生当场回答审核小组专家提问;评审小组对开题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;研究生及无关人员退场👩❤️💋👩,评审小组组长根据情况进行合议或表决🌡,现场填写开题报告审议表,评议结果分为通过、不通过;研究生入场,评审小组组长宣布评议结果。
第五章 开题报告资料存档
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会后,二级学院🥴、各导师组对开题报告结果进行汇总并审核🧑🏼🎓,将开题结果汇总表🔽、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》报研究生处备查存档。“不通过”的开题报告存档在同一批次中,重做后的开题报告按重做的相应批次进行存档。
第十四条 学位点审核通过的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》一式三份:一份研究生本人留存,一份交导师,一份作为学位档案材料存研究生处。
第六章 其他规定
第十五条 个别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或开题报告不通过的硕士生,可以在前次开题结束后1—2个月申请一次重新开题🪲,二级学院👇🏼、导师组应另行安排一次开题报告会,仍然未参加者或不通过者,按延期一年处理🟣。
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,原则上不允许改题。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的,可以在前次开题结束后1—2个月申请一次重新开题,并报研究生处备案🧑🏽🍼。开题报告的文献综述是否在学位论文充分体现(即成为学位论文正式部分📒,相似度应当在60%以上)💃🏽,作为改题与否的判断标准🤷🏿♂️🧋。
第十七条 三次开题报告审核结果均不通过者,按意昂5(kgame)体育研究生学籍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退学。
第十八条未履行开题报告程序并备案而自行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🧚🏼♂️,将不接受其学位申请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,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♟。
